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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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協會組織及管理架構 EPS & PSP 回收作業機制流程

EPS & PSP 回收作業機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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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02 年 7 月 1 日正式公告實施限制使用政策,至今已有 5 年,其間政策規範內容雖有所更動,如擴大限制使用對象、修改罰鍰,以及將『免洗餐具』與『購物用膠袋』分別公佈實施等,但始終並無禁止製造、輸入、販賣及使用之法令頒布,這點我必須藉這個機特別向大家說明與澄清。


一、相關環保法令

依據廢清法第21條規定;物品或其他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二、針對『塑膠類免洗餐具』2006 年 6 月 9 日最新版公告重要事項如下:

1.限制使用對象:
公部門之政府機關、公 / 私立學校及醫療院、百貨公司、購物中心、量販店、超級市場、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等之餐飲業者。但公、民有市場、夜市內之餐飲性攤商(舖、販),則不在此限。

2.限制使用實施方式:
( 一 ) 公告限制使用對象之餐飲業者,不得提供塑膠類之杯、碗、盤、碟、餐盒及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塑膠
內盤。
( 二 ) 下列塑膠類材質之製品不在限制使用範圍內:
( a ) 杯蓋、杯座及紙杯之封膜。
( b ) 碗蓋。
( c ) 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型式封膜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 三 ) 以下特殊狀況發生時,則得以提供使用:
( a ) 地方主管機關遇有區域性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時,為確保飲食衛生安全及防止疫情擴散,得同意轄區內
之部分或全部政府部門、公立及私立學校,暫時提供免洗餐具,並於同意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b ) 前款缺水或發生傳染病情事,範圍已跨及數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區域者,得逕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四 ) 罰鍰: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施以警告,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均予告發,並依廢棄物清理法
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
者,按日連續處罰。
( 五 ) 實施日期:政府部門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公立及私立學校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實施外,
其餘事項自公告日實施。

三、PSP 免洗餐具之申報使用量、回收量,及回收機制、處理補貼費情形:

1.申報使用量及回收量:
2.


3.回收機制:
( 一 ) 2001 年以前,由『保綠基金會』Pro Green Foundation 負責 PSP 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
( 二 ) 2002 年公告後至今,由環保署接管並開放予具合法之回收及處理業者提出申請,經核准即可進行
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並經稽核認證後可領取處理補貼費用。

4.處理補貼費:
公告後,由環保署向業者依其申報營業量每公斤新台幣 40 元課徵處理費,以做為回收處理工作之補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