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用發泡塑膠回收作業允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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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效執行與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簽訂之「包裝用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相關規定事項,敦請全國各執行機關、公司行號及民眾,於回收該項資源廢棄物時,務必全力配合指定回收處理廠依據「包裝用發泡塑膠回收作業允收標準」辦理,俾該項資源廢棄物之回收清除處理及再利用作業得以順利進行。
一、回收標的:僅限『包裝用』發泡塑膠
若系市面上餐飲業使用的『食品用』發泡塑膠,如:免洗餐具、杯碗盤及生鮮拖盤、水果套等,皆不屬於本會責任範圍。
二、回收3步驟:清、撕、裝
清 回收『包裝用』發泡塑膠前,各執行機關、公司行號及民眾,務必清除沖洗內部裝有雜物之漁箱、果菜箱、蛋糕盒、冰品盒等廢包裝用發泡塑膠。
撕 清除附著在『包裝用』發泡塑膠上所有不同材質雜物,諸如:膠帶、貼紙、泥土等污染物。拒收含有鐵條、鐵絲、鐵釘、混泥土或漁箱充當花盆用沾有泥土、或附著油垢、青苔等嚴重污染之廢包裝用發泡塑膠。
裝 請將處理後的包裝用發泡塑膠裝入透明塑膠專用回收袋內並不可夾雜其他垃圾。
三、案例:
下列照片為【包含但不限於】不符合本會包裝用發泡塑膠回收作業允收標準之包裝用發泡塑膠:
下列照片為台中市梧棲漁港(魚箱)依本會允收標準的範例:
下列照片為花蓮縣瑞穗鄉依本會允收標準的範例:
四、海廢保麗龍:
海廢保麗龍(含廢養殖漁業保麗龍浮具)不得直接混入一般民生包裝用發泡塑膠交付本協會處理廠,惟針對各縣市政府所清理之海廢保麗龍(含廢養殖漁業保麗龍浮具),可另個案與本協會聯絡洽談收受處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