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辦回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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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為全國包裝用發泡塑膠產業界各領域業者所組成,目前政府對「包裝用發泡塑膠」材質之使用 (含EPS、EPE、EPP、EPO ),並無強制禁用或限用法令規定,主要是因為絕大部分的包裝用發泡塑膠(EPS,臺灣俗稱保麗龍)在生命週期過後都可以進行回收處理再利用,進入到循環經濟的無限循環。為了徹底做好回收工作及響應全球環保,循環再利用趨勢。本會於成立之初就已自行成立回收再生體系並積極推動回收再生處理工作。由於歷年來試辦績效良好,獲得行政院環保署肯定與支持,因此行政院環保署於2004年與本會正式簽定行政契約,也開創全國首例由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並贏得國際相關環保組織一製讚揚與認同。
茲將本會自辦回收之研革、工作成果及執行成效,概述如下:
一、相關環保法令: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包裝用發泡塑膠,應由責任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
● 環保署於2001年3月13日首次公告,在此同時由本會提出「廢包裝用發泡塑膠民間業者自辦回收作業規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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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會於2002年6月開始試辦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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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2001年6月起至2003年12月止完成試辦績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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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於2003年12月廢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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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署於2004年1月起正式委託本會並簽訂『廢包裝用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並續約至今。
二、各年度廢發泡塑膠(非事業用)回收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