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費徵收倒數,環境部提出碳費草案

資料來源:環境部新聞專區
  
為確保碳費徵收計畫按時推動,環境部已於112年12月1日制定並發布了「碳費費率審議會設置要點」。目前,環境部提出了碳費收費辦法草案,規定電力業及大型製造業,其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者,將成為碳費徵收的對象。自113年起,這些對象的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將納入計價體系,標誌著我國邁向碳排放定價時代的開端。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8條的相關規定,環境部將逐步對排放源進行碳費徵收,並在收費辦法中明確了對象、計算方式、徵收方式、申報程序、繳費流程、繳費期限、追繳及補繳不足金額的規定,以及碳費的排放量計算方法等相關規定。
 
碳費徵收對象 
 
在碳費的計算中,對象需要將前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乘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收費費率,即可得出應繳納的碳費金額。此外,電力業在申報碳費時,可檢具電力消費的排放量證明文件,以扣除其排放量。對於碳費的查核、補繳及追繳,環境部也賦予主管機關相應的權限,以確保碳費的有效執行。
 
為促進實質減量,碳費徵收對象可申請核定「優惠費率」,若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到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目標。各行業將根據不同的減量空間進行相應的設計,以確保碳費制度的順利實施。
 
環境部呼籲,我國自113年起進入碳排放有價的時代,企業應優先建立排放量盤查能力,並積極採取實質減量措施。為了推動碳費相關子法的訂定,環境部已於113年1月3日與民間團體及經濟部共同進行碳費徵收相關機制的交流討論,希望能早日形成共識,推動我國產業向低碳淨零轉型,以實現國家的減量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