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民國91年起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即展開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工作。
(2) 自民國93年起由行政院環保署正式與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簽定廢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至民國97年止為第一期工作。
(3) 自民國98年起行政院環保署陸續與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繼續簽定廢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迄今。
< 前一個 | 下一個 > |
---|
(1) 自民國91年起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即展開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工作。
(2) 自民國93年起由行政院環保署正式與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簽定廢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至民國97年止為第一期工作。
(3) 自民國98年起行政院環保署陸續與中華民國保麗龍回收再生協會繼續簽定廢發泡塑膠民間責任業者自辦回收清除處理合約迄今。
< 前一個 | 下一個 > |
---|